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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为了适应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领导体制改革的要求, 改
善和加强企业中党的领导, 发挥党组织的保证、监督作用, 促进社会
主义企业的发展, 特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条企业中党的组织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 为实现党在新
时期的总任务、总目标服务, 围绕生产经营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实际开
展工作, 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, 保证厂长负责制的实施,
推动和促进生产经营和各项任务的完成。
第三条企业中党的基层委员会(含不设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
员会或支部委员会, 以下简称党委) 对企业实行思想政治领导, 即保
证、监督党和国家各项方针、政策的贯彻执行, 支持群众组织独立负
责地开展工作, 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, 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
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, 以保证企业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发展。
第四条企业党委应当积极支持厂长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
挥生产活动的职权, 与企业行政密切配合, 发挥工会和共青团的作用,
同心协力, 共同努力办好社会主义企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