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) 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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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层民主选举法律法规学习读本
(三) 根据国家计划, 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、文化事业和
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;
(四) 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
报告;(
五) 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;
(六) 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、副主席;
(七) 选举乡长、副乡长, 镇长、副镇长;
(八) 听取和审查乡、民族乡、镇的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;
(九) 撤销乡、民族乡、镇的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;
(十) 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
财产, 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, 维护社会秩序, 保障公民的
人身权利、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;
(十一) 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;
(十二) 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;
(十三) 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、同工同酬和婚
姻自由等各项权利。少数民族聚居的乡、民族乡、镇的人民代表大
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, 应当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。
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
人员。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
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由它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、人民检察院
检察长。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, 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
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。
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。经
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, 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。
第十二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
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。
第十三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
备会议, 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, 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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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
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。
预备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。每届人民代表
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, 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