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命,彻底依照理论的需要,由最高当局发动足以“动摇国本”的社会结构大调整。
商鞅第一次变法的主要内容大致如下:
(1)编制民户,加强刑赏。以五家为一伍,十家为一什。什伍内各家互相纠察。一家做奸犯法,别家必须告发。隐瞒不告发,就要同罪连坐。新法规定,不告发奸人的,腰斩。告发奸人的,跟斩得敌人首级同赏。藏匿奸人的,要跟投降敌人同罪。新法还规定,旅客必须有凭证才能留宿客舍。收留没有凭证的旅客,客舍主人要问罪。
商鞅主张对轻罪用重刑。他认为,这样可以迫使民众连轻罪也不敢犯,重罪更不敢犯。商鞅为了保护私有的耕牛和马,对盗窃牛马的人判处死刑;为了统一度量衡,规定“步过六尺者有罚”。商鞅对轻罪用重刑,目的在于贯彻他制定的法令,把民众的反抗斗争镇压下去。《战国策·秦策一》称赞商鞅变法的成效说:道不拾遗,民不妄取,兵革大强。《史记·商君列传》称赞其成效是:“道不拾遗,山无盗贼;家给人足,乡邑大治。”
(2)鼓励小农生产,崇本抑末。新法规定,凡一家有两个以上的成年男子就必须分家,各立户头,否则要加倍出赋税。努力搞好生产,粮食和布帛生产多的,可以免除劳役。游手好闲而贫穷了的,把全家罚做官奴隶。商鞅如此奖励一家一户男耕女织的生产方式,有利于封建生产力、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。这种以一家一户为单位的小农经济,是封建政治的经济基础。
《商君书·垦令》一连列举20条鼓励垦荒的措施,其中有不少抑商的政策。例如规定商人必须向官府登记各种奴隶(厮、舆、徒、童)的名字和数目,以便官府摊派徭役;还规定提高市上酒肉税额,要让税额比成本高十倍;更规定加重关卡和市场上的商品税,不准私自贩卖粮食,牟取暴利。还主张“一山泽”,由国家统一管理山泽之利。所有这些抑商政策,目的在于防止商人损害、破坏小农经济,扶助小农经济的成长。
(3)奖励军功,按军功重新规定给予名位的标准。立军功的人,按功劳大小领取奖赏;私斗的人,按犯罪轻重受刑罚。